天津市綠之源大藥房涉嫌虛假宣傳
2020年3月9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公布天津市綠之源大藥房涉嫌虛假宣傳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市監執罰〔2020〕13號。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0〕13號
當事人:天津市綠之源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1120104758114167M
住所(住址):南開區靈隱道長治裏13號樓底商
2020年1月29日,我委執法人員對坐落於天津市南開區靈隱道長治裏13號樓底商的天津市綠之源大藥房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藥店櫥窗內張貼內容為“抗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感.預防和治療良藥抗病毒丸 清熱解毒膠囊”的宣傳海報,涉嫌虛假宣傳。我委於同日立案進行調查。
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1月29日在藥店櫥窗內對外張貼內容為“抗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流感.預防和治療良藥抗病毒丸 清熱解毒膠囊”的宣傳海報對其銷售的臨近有效期的藥品進行商業宣傳,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的依據,也無法提供證明上述宣傳內容真實性的文件。另查,截止檢查時國家發布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四版)》中治療藥品也不包含當事人宣傳的藥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虛假宣傳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 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投資人楊桂英的身份證複印件。2. 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3. 對負責人於剛的詢問調查筆錄、授權委托書、於剛身份證複印件、現場照片。4.“抗病毒丸”等藥品的進貨票據和部分銷售票據。5.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四版)》。
本委於2020年2月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稽聽告〔2020〕7號),當事人於2020年2月6日向本委送達了聽證申請書,本委於2020年2月19日舉行聽證。當事人在聽證會上提出市場監管委關於行政處罰的證據不充分,對基本事實沒有調查清楚,適用法律不當,且當事人積極退款退貨,應減輕或免於處罰。本委認為本案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並無不當。綜上,對當事人提出的意見不予采納。
當事人的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當事人對其銷售的藥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行為發生在疫情期間,對消費者產生嚴重誤導。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2)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期間實施違法行為的”的規定予以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罰款200萬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601916)天津分行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3月 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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